著作權法

智財局所提著作權法修正法案--ISP法草案本會期確定無法如期過關

記得在前年電子報的國內新聞中曾經提到有關智慧財產局所提著作權法修正案,也就是加入網路服務提供 者(ISP)的「避風港」制度,經過多次公聽會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已經確定無法 在本會期通過了。

所謂的「避風港」機制,指得是民事免責的機制,其相關配套措施就是建立「通知/取下」的機制,賦予 ISP業者民事免責,只要ISP業者依規定移除或是回復非法資訊,對著作權人或是網路使用者皆不負賠償責 任。

我在之前前往智財局所舉辦多場公聽會的其中一場,恰巧見到各方相關人士交涉的過程,不論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代表還是ISP業者,都有自己的立場,現場因此有不同的意見表達。所以,本次修正法案送交立法院闖關失敗對我而言是不訝異的,我想智財局仍會在下個會期繼續提出吧~

我想瞭解有關該相關法案的各種會議紀錄、草案說明及條文。(連結失效)

著作權規範反思潮

當著作權法過度向資本邏輯傾斜,致使箝制大眾分享交流自由,背離初設之意時,自然激起一股反思的力量。而網際網路的成熟,更加速資訊的流通,也給予眾人串連凝聚共識的力量與機會。

在台灣長期扮演批判角色的破報,最近也至台灣創用CC計畫進行專訪,並從近日的著作權社會事件切入,整理出這一期的專題報導:廣播從客運公車上消失之後-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及難以為用。其中公車播放收音機事件,經查證 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最後並未正式對台中客運司機提起告訴,但卻足以引發大眾對於現行著作權實務運做上,一連串的討論與思考。而此類議題也愈獲網民的重視,新興的四大部落格也全力推動創用CC授權工具,以協助網路使用者著作的使用與流通。

當創用CC授權與數位典藏相遇

典藏機構常擁有大量的前人及當代的珍貴作品,也有將其典藏品與大眾分享的任務。然而在現行著作權法的限制之下,卻不能充分利用許多交換與應用的機會,難以發揮網路的公眾近用本質。另一方面,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在互享創作的使用需求下應孕而生,是「全然權利保留」思考外的另一種選擇。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以簡易的語言,明定所授權作品的使用權利,減低了該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授權事務上的負擔。

典藏機構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可行性思考,於現今顯得日益重要。然而,典藏品以數位化的方式對公眾釋出,此看似簡單想法的背後,卻需要經歷繁複細膩的著作權釐清過程,以及多面向的策略思考與評估。

在推廣創用CC授權條款的歷程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是我們的取經對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國家經費所支持,基於「取之於民,還諸於民」的立場,「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主要工作即在於將典藏之數位化內容以簡易目錄的方式供公眾查詢利用,而此概念恰巧與創用CC授權的公眾近用精神相符。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能與數位典藏領域的專家,積極討論公眾授權應用於「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可行性與實務作法。

簡介《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一書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註1)是勞倫斯・雷席格 (Lawrence Lessig) 的第三本書。前兩本著作(註2)中,他的論述範圍較廣,分別涵蓋網際網路的法律與技術制約,以及資訊時代的創新與資源共創架構。這本書則專注於網路時代的自由文化議題,明指現今著作權體制以及媒體集中化的不當,以及兩者相互加持所帶來的負面循環發展。

在本書中,勞倫斯・雷席格以美國為場域,運用許多鮮明的例證,明述網際網路所帶來的衝擊,以及現今著作權體制的諸多不合時宜。雷席格指出:美國國會為了因應資訊技術的進展,在修法或立法上單方面加強對著作權擁所有者的保護,因此同時限縮使用者權利的作法,不僅扼殺了技術與商業創新的諸多可能,也是對自由文化的傷害。

整本書的前半部份,主要分別呈現文化與知識「盜用行為」的現狀以及諸多前例;說明「創意財產」 (Creative Property) 的特質,以及著作權體制在英美兩國的發展;並用法律、常規、市場、架構四方制約的角度來分析創意財產以及其變革;闡述為何著作財產在法律上的過份保護,以及媒體集團依此所提出的嚴厲法律訴訟,對於著作的使用者與創作者、文化與科技的眾多創新者、以及民主政體都是傷害。

「開放與自由」國際研討會實況報導

經過半年以上的籌備,「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在1月10日順利召開。雖然只是一天的研討會,議程的安排卻非常緊湊,共有近20位的講者與會,和約150位的參與者於現場對話,討論資訊時代在文化與科學領域的開放近用議題,分享協力創作的經驗。許多音樂家和藝術家也以自身經驗,就現今的著作權體制和創作環境提出看法。這次的會議在台北市南港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舉行,現場提供中英雙向同步口譯,及網路轉播。以下依會議的進行順序,簡要報導研討會的情況。

杜克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士‧波以耳 (James Boyle) 以風趣的專題演講,為研討會起頭,他認為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了解並不足夠,卻常因為認知上的偏見,讓我們系統性地傾向忽略開放、非專屬、分散形式創新的優點,並且使我們過度強調控制與排他性專屬財產的好處。他也提出了一些措施,以矯正這些系統性的偏見。接下來的「文化」場次,巴西 FGV 法學院教授羅納多‧雷蒙斯 (Ronaldo Lemos) 提出從法律的公眾創用到社會的公眾創用的看法,並就開發中國家以及文化產業的未來,分享他的觀察。中研院史語所的黃銘崇研究員,則說明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聯合目錄採用公眾授權的緣由。

iCommons Summit 2006 報導

繼去年 6 月於美國波士頓第一次舉行的 iCommons Summit,今年的iCommons Summit(亦稱 iSummit)甫於 6 月 23 至 25 日於巴西里約熱內盧 (Rio de Janeiro) 舉行完畢。相較於去年約 80 人,參與者多數為於各國進行創用 CC 授權條款本地化的工作者,今年的參加者高達 250人左右,且專業背景繁複,分別來自 40 多個國家。議程的安排,也非常多樣。以下依議程簡略描繪今年的會議。

大會於 23 日早上由地主國巴西 FGV 大學法學院教授 Ronaldo Lemos 主持下開幕。 Creative Commons 董事會主席 Lawrence Lessig 回顧創用CC授權條款快速被廣為採用的情形,並和與會者分享新進的一些發展,包括微軟所新開發的 Office 軟體 plug-in ,以方便使用者選用創用 CC 授權,標示於該軟體所產生的文件中。大會也宣佈於同日起,Radiobrás (或稱 Agência Brasil ,為巴西國營的新聞通訊社)網站上的內容,將全面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 2.5 」授權條款釋出。

《淺談創用CC授權條款 — 一種現行著作權體制下的彈性授權模式 》

為什麼需要創用CC授權條款?

一件作品在歸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與宣告「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之間,作者是否有其他行使權利的方式,不需透過律師、亦不會耗費過多的溝通成本,讓作品的創作者及利用者雙方都覺得便利且無損權益?創用CC(註1)為此提供了一種富彈性的授權模式。

一群來自網路法律、智慧財產權及資訊科技等不同領域的菁英,包括 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和 Lawrence Lessig,MIT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成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等皆肯定這種可能性,並熱情、積極的投入 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催生過程。CC此一非營利組織因此得以在2001年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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