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姓名標示的限制

在各種創用CC授權條款中,都有一個共通的要素,就是「姓名標示」(attribution),因為積極推動著作權分享多年的CC發現:在選擇以公眾授權條款釋出著作的著作人中,有超過90%都會要求其著作之利用人須明示出處[1]。 在其他許多資訊交流社群中亦存在著明示出處之習慣,如在法國食譜並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廚師間卻有明示出處的習慣[2]; 在學術界,如利用他人著作,不管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是達到相當於著作權侵害之程度,也都有引註明示出處的共識與習慣[3]。 有研究發現,通常在著作人非常重視其基於著作所取得的聲譽(reputation)的環境中,較容易形成明示出處之慣例[4]

大玩創意 二創有理:從同人創作觀談起

本次CC專題,請到大玩創意總監楊東岳(Slime Yang)[1]與我們分享他對於同人創作(二次創作)的觀察。身為動漫畫商業創作者與學校教師的雙重身分,楊總監透過工作之便不斷遊走於商業與非商業創作的拉扯中,藉由訪談,楊總監將告訴我們自由創作的精神如何提供學生創作舞台與啟發,也不諱言的提出,二次創作的自由性與商業創作的營利性彼此之間的折衝,更提出了除了民間不斷的形塑累積創作能量之外,我們的政府還能夠再多做些什麼?以下,是我們的訪談摘要。

問:同人創作的現狀為何?你認為什麼是二次創作呢?
同人作幫助逐夢,二次作滿足想像自由。

公眾領域在哪裡?

「公眾領域」(The Public Domain)一般用來指稱那些沒有著作權的著作。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公眾領域的確切範圍與界線,學者們卻有 各種不同的看法。這裡提供一些整理,供大家參考。各家的學說,當然還是以學者 們自身的論文為準(請參見文後的參考文獻),以下只是個人的瞭解,希望沒有太 多失真的情形。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一般的認知是不屬於私人財產的;私人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公眾領域裡的不是私人財產,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這樣的看法,把公眾領域視為一種例外,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區域,在其中是不講究財產權的。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 由利用。」條文中雖然沒使用「公眾領域」,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被視為除 外的情形(不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又是除外中的除外了)。《伯恩公約》第 18條:「但是,如果因為著作所受保護期間已期滿,在主張保護當地國已落入公眾 領域者,不得重新保護之。」或許可以說,「落入公眾領域者」是一種去除法的描述方式,對比於受保護的著作財產。也就是說,著作受財產權保護是常態,落入公 眾領域的是例外。落入公眾領域的著作,不再是專屬的財產,失去交易上的價值。

"The Public Domain" 怎麼說?

英文 "The Public Domain" 的中文怎麼說?一般翻譯為「公共領域」,不過「公眾領域」或是「公有領域」也是常見的說法。這些不同的翻譯,意思等同嗎?英文的 "The Public Domain" 的意涵,究竟又是如何? The 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泛指不受到著作權法的限制(或說「保護」)的那些著作,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看來,一般的看法與法律的規定出入似乎不大: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著作,便進入 The Public Domain 裡,而 The Public Domain 裡面的任何作品,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從國中、小教學現場看創用CC授權之應用

筆者這幾年在中、小學校園裡向教師推廣數位教學資源及創用 CC 授權概念,鼓勵教師採用創用 CC 授權的素材製作教材,並建議可採包含「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組合,讓分享的善意能持續地循環。

筆者由推廣的經驗中發現,教師最關心的是素材使用上的「安全性」問題,也因此常有教師詢問:「當我使用 A 教師創用 CC 授權的教材再進行改作、分享,如果 A 教師的作品內容有部份不是創用 CC 授權,那我使用他的作品會不會有法律責任?」筆者遇到這類問題的回答是,利用創用 CC 授權的著作,是相對安全,而非絕對安全,若利用人有侵權之舉,法律責任仍是不可免[1]。筆者同時會建議教師要將其作品以創用 CC 授權釋出前,要先釐清該作品內容的權利狀態,是否有包含其他人的著作;也會提醒教師,只有本身是作品的著作權人時,才可以將該作品以創用 CC 授權釋出。然而實際上,要確認作品的權利狀態有其困難性,因為不知某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又該如何聯絡以取得其授權?也會增加教師在教材釋出時需額外花費時間或金錢的成本,如同教科書業者對教科書中的圖片、文字等素材是否能採創用 CC 授權釋出存有疑慮,也因此降低教師及教科書業者將教材或教科書內容採用創用 CC 釋出的意願。

ASCAP募款信 VS. 創用CC的回應

在今年六月,美國作曲家、作家與出版商協會(ASCAP)對於其會員寄發募款信,內容為希望他們可以共同對抗違反著作權的「敵人」,但令人驚訝的卻是舉出創用CC 授權的例子,他們這樣的發言等於是散發了誤導大眾對於創用CC的錯誤訊息。 …

論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下)

在(上)篇中,筆者以公共財作為分類依據,羅列出資訊共享環境中的各類非營利組織後,(下)篇中本文選擇以當今非營理組織學說中最具影響力的兩個理論,解釋資訊共享運動中的各參與組織。

一、契約失靈理論:第一個理論是 Henry Hansmann 提出的契約失靈理論 (contract failure theory),該理論指出,在交易雙方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時,買方無法檢驗商品的品質,因此賣方可能會提供劣質的服務或產品。此時,如果由非營利組織扮演賣方的角色,該等組織的「不分配限制」特質將可適度防止其濫用優勢資訊,欺壓買方。

契約失靈理論在資訊共享環境中有傳統的應用角度,亦即非營利組織可代社群接受並管理他人捐贈。與營利事業相較,非營利組織較不會濫用該等捐贈,此外,亦存在以下三種新形態的契約失靈情境:

公共領域縮水危機

「假如把進入公共領域的圖片/作品,拿來放在wikipedia上,可以麼?」 這可真是個有趣的問題。 進入討論之前,或許得先來做個簡單的概念前導。 1. Wikipedia的授權方式採用的是公眾授權,必須依附在現行著作權法架構基礎上;也就是說你需要有著作權利(而且是著作財產權),才能將此著作以公眾授權方式釋出。 2. 當著作一旦離於著作權保護期限,便進入所謂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因此這些作品的權利不屬於任何人,任何人都可以任何方式任意地利用。 3. 目前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一旦著作產生,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任何標示或登記的動作。 4. 基於數位科技的特性,致使無論是瀏覽網頁或是傳送檔案,複製的行為都是必須的動作;而知識內容不因分享而減損。 所以,當公共領域的作品,遇到公眾授權的環境,會激盪出什麼新鮮的議題?…

一個全天下教授 都有機會犯的錯?!

這是一個全天下教授,都有機會犯的錯—阿根廷教授遭指控促進知識近用?! 雖然這是件遠在阿根廷發生的事件,但因為這是數百年來至今,全天下教授都有機會犯的錯,所以有必要讓大家「借鏡」一番。 話說著迷於網路知識分享的 Horacio Potel,是位在阿根廷 Universidad Nacional de Lanús 大學任教的哲學系教授。他架設個人網站,主要蒐集整理一些知名的哲學家的文章和作品,從大家耳熟能詳的 Nietzsche 開始,另外有Martin Heidegger 與阿爾及利亞出生的Jacques Derrida。由於 Potel 教授希望學子後進能多瞭解這些他所喜愛的哲學家偉大的思維,並且方便取得這方面的知識,於是他就多事地將這些大師作品翻譯成西班牙語。 …

白宮也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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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眾矚目的歐巴馬在今日就職,即便是有半天時差的台灣島上依然也有不少人熬夜利用網路觀禮。歐巴馬帶給世人很多希望與期待,而對我來說比較有興趣的是創用 CC 授權會在美國乃至於全球引起怎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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