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版品與公眾授權

周文茵、莊庭瑞

壹、政府出版品的公眾近用本質

公眾對於政府的施政情形及所應提供的公共資訊,一般可以透過政府出版品來進行檢視,進而瞭解政府的政務規劃與執行、以及其成效優劣。而各政府機關亦藉由出版品,使公眾瞭解其政策方向、決策流程,進而鼓勵公眾積極關心公共事務,並與公眾建立信任的基礎。政府出版品可以說是民主政治體制裡重要的公眾資訊管道。政府出版品的眾多類型,無論是施政說明、法規彙編、資料統計、或是專案研究報告等,其目的不外於呈現決策過程、提供行政依據、反應施政成果、公告政府資訊等。政府出版品在分析政府施政運作的學術研究中,亦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依此,政府出版品的發行與使用,一般皆循「公眾近用」(public access)的原則,以求取最大的散布與公眾效益。

所謂政府出版品,依據行政院研考會規劃的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所以政府出版品係以國家預算支應完成的著作或資料,出版或發行者不限定於「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尚包含「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者;而政府出版品的形式並無特別規定,可包括「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許多政府機關每年編列相當的預算從事文獻、文物的蒐集、彙整與出版。政府機關對外簽署的委託研究、開發合約通常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的〈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之參考說明〉,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委託機關。至目前止,眾多的政府機關及所屬單位累積了可觀的著作,且皆為這些著作的著作權人。一方面這些著作由於以政府機關名義發行,內容有專責機關審核,具有一定的品質與權威,使得這些政府出版品具相當公信力。另一方面,由於這些政府出版品的著作權人皆是政府機關,是否因為政府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而未能受到充分的散布與使用,也成為眾人關心的事務。

政府出版品都是由政府預算所支持,而政府預算乃源於公眾之稅收,因此主張政府出版品的公眾近用權利時,更具正當性。而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辦法。」便點出了這樣的本質。政府出版品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其廣泛流通才是最大的目的。為因應政府資訊公開的趨勢,讓民眾享有知的權利,政府出版品亦透過積極的展示、寄存 、銷售、交流等流通管道,健全公眾眾接觸政府出版品的機會,以擴大政府出版品之利用、影響與效益。

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進展,政府出版品已藉由各種媒材形式出現,而內容的數位化更是政府出版服務的重大趨勢。 政府出版品將內容數位化,於數位平台上流通,不但能更落實普及流通的期待,達到政府資訊的公開、透明化,增進公眾近用的機會。此外,搭配隨選列印(print-on-demand)的服務,除了可降低出版品的倉儲成本,避免不必要印製成本之外,亦使出版數量不再受囿於固定預算,而出現無法反映市場需求,失去利用時效的情況。

在愈益成熟的數位化環境裡,現行著作權法的嚴峻限制,與一般使用者的行為(如視聽著作的自由下載與散布),成為顯著的對照,而成為極具討論性的議題。在政府出版品逐漸以數位化方式流通,方便公眾取用的同時,政府以其著作權人的角色,能否以更積極的思維,先行授權任公民得以自由重製與散布所需要的政府出版品,便愈顯得重要。

貳、政府出版品的公眾授權

現行台灣的著作權法與其他各國一樣,採用創作保護主義;每當著作完成時,著作人便享有該著作的所有權利,不需另行宣告。其他人在合理使用目的外的對該著作的利用,皆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亦即,著作權人對其著作「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當著作權「約定不明之部分,推訂為未授權」。 所以,即使政府出版品的發行機關,以其著作權人的身分,樂於其出版品被公眾所利用,不需另行申請許可,卻因為現行著作權法體制的規範,而無法落實。舉例來說,當公眾取得政府出版品之後,如未能再次與其所有權利之機關取得授權,仍然無法重製或散布該出版品、或是進而產生衍生創作,即便該政府機關樂意也鼓勵公眾如此使用其出版品。所以當公眾想進一步利用政府出版品時,都需一再地詢問與確認授權的取得。這不但耗費時間、人力等無形的成本,也可能扼殺了許多創新的可能。這樣的困境,同時也制箍了數位化政府出版品的許多可能發展。

著作權法第50條固然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然而,「合理使用」的界線究竟為何?是否包含整份著作的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是否可以產生衍生著作或作商業使用?其中尚有許多模糊疑慮的地帶,足以讓使用人望之卻步。

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ing)是著作權人對其指定的著作,以明確的授權條款先行賦予不特定人使用該著作的權利。任何人只要遵照該公眾授權條款的規定,就可以使用該著作,不需另行再取得該著作權人的同意。政府出版品以公眾授權方式釋出,可以讓公眾在取得政府出版品的同時,也被告知其使用的權利與義務,而能夠在尊重著作權的精神下,免除不必要的使用疑慮以及成本耗費。

參、著作公眾授權:以正向循環促進資源分享

自2004年9月正式導入台灣以來,創用CC授權已獲得許多創作人的支持與採用,特別是藝術及音樂創作者,以及數位內容平台的經營者,可見在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之下,國內對於具彈性的公眾授權模式的強烈需求。在不違背現行著作權法規範之下,創用CC所提倡的簡便易懂的公眾授權模式,讓在逐漸僵化的著作權體制下的創作人與使用者,同時開啟了一扇善意的窗口。

為因應各領域不同的需求,目前創用CC授權也已衍生精神相同的其他授權條款,例如「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創用典藏授權條款」(暫譯;Creative Archive License)等。其中創用典藏授權條款是英國廣播公司(BBC)以創用CC授權條款為核心所發展出來的公眾授權條款,除了保留姓名標示(Give credit)、非商業性(No commercial use)、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這三個要素外,還加入了「禁止背書」(No endorsement)以及「英國境內」(UK only)兩項要素供選用,以符合英國政府對公共媒體典藏內容釋出的要求。目前英國的政府部門或所屬單位除英國廣播公司之外,第四頻道(Channel 4)、空中大學(Open University)、英國電影協會(British Film Institute)、教師電視台(Teachers'TV)等也都採用創用典藏授權條款釋出部份內容。

政府出版品採用創用CC授權,一方面可彰顯政府對資源分享此精神的支持,並以具體行動豐富台灣本地甚至全球的創作素材。另一方面,政府出版品得以更方便被散布與使用,讓公眾瞭解政府的決策與政績,並鼓勵公眾參與公共事務。著作的公眾授權,目前已然成為資訊流通與資源分享的利器,其理念與實務已獲多方接受與採用,實應為我國各政府機關與所屬單位瞭解和使用。

(本文節錄自《研考會雙月刊》第三十卷第三期九十五年六月號預計刊登之<政府出版品與公眾授權>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