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信產業淺談創用CC素材商業加值的可能性

陳麗玲

電信產業競爭激烈,語音服務市場已呈現幾近飽和的狀態,電信業者無不希望自非語音服務市場,即加值服務的提供,增加公司營業收入。加值服務包羅萬象,有音樂、行動電視、遊戲、數據傳輸、命理服務、商務服務…等等,而音樂、遊戲及圖騰都必須由著作人為創作後,始有成品;即著作物產生,有著作物產生,著作財產權權利的主張便會隨之而來。電信產業—-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是CP(Content Provider,即內容提供者),在提供服務前,皆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相關服務內容所需的著作權授權,才可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理論上,對電信產業而言,創用CC制度是「無償將部分甚至全部權利釋出」,如果有免費的東西,那消費者怎麼還會選用業者提供的服務呢?其實電信產業及著作財產權人是有機會透過創用CC制度互謀其利。

電信產業所提供的加值服務主要是透過電訊傳輸,將服務存放在消費者所有的手機中,或是透過手機讓消費者享受到其所選用的服務。部份加值服務中,消費者選用時,業者可以同時收取內容使用費及數據傳輸費用,然而,在手機也朝向開放系統軟體的同時,消費者可以自行從網路下載所需的服務內容,但並不會就此降低電信產業的營業收入。若以音樂服務為例,可區分為鈴聲下載、來電答鈴和線上音樂下載,音樂領域中,除了一般的流行音樂外,網路上也常常有新的KUSO的創作產生,原始著作人可能選擇以創用CC條款將他們的著作保留部份權利後釋出,這些KUSO創作透過E-mail或是部落格被分享,當消費者想將這些音樂當作電話鈴聲或來電答鈴,此時電信業者或CP可以向KUSO音樂著作人取得音樂著作的授權,不僅提供消費者多一些可以選用的加值服務內容,電信業者仍舊可以收取數據傳輸費。相同的模式,在影片產品也可以適用,尤其手機規格的發展,如螢幕變大、處理器變快等硬體進步,讓很多視聽著作也可以在手機上完美呈現,著作人與業者間,也有機會比照上述音樂著作的推廣方式合作。

網際網路世界中,透過部落格發表文章的模式發展許久,有一些部落客原本以創用CC條款將他們的文章保留部份權利而釋出,並禁止再轉載的人作商業性使用,因為文章獲得廣大迴響,進一步與出版商合作出版了實體書,例如:「奶茶大小事.椰果出頭天」一書便是由部落客Kenty著,他的部落格中也以CC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將創作內容授權釋出。縱使網際網路上的流覽非常便利,但因為閱讀習慣或個人喜好等因素,部落客的文章還是有發行實體書的市場,反觀在未來的電子書市場又何嘗不是如此!

以目前Kindle電子書閱讀器來看,它低耗電量、大儲存空間、攜帶方便的特性,已改變了消費者的閱讀習慣,消費者不用再帶著厚重的書本。電子書市場成熟後,閱聽人或許也希望可以隨時在他們的電子書閱讀器中讀到部落客新的文章。因為電子書的發展,部落客無需等到生產一定數量文章後才可以發實體書,每一篇文章都可以立即與大眾分享。創作者可以考量的運作模式便為與電子書的內容供應商或平台服務業者合作,提供電子書服務的業者具備技術上如檔案轉檔及DRM的技術,行銷方面如用戶及通路的推廣;對電信業者來說,即便這些部落客在網路上以創用CC將作品釋出,亦不易影響業者在電子書市場的營收。筆者認為合作的模式可能為消費者在網路上看到某一部落客的文章後,除了因創用CC釋出可以轉載給第三人外,更可向電信業者或內容供應商選擇訂閱該部落客的文章,當有新文章出現時便會下載到電子書閱讀器中。

以上述簡單的例子觀之,對於電信產業而言,可以將創用CC制度視為一種免費的行銷管道,業者無需先行負擔巨額的廣告成本,待著作人以創用CC條款將作品向不特定人散布,取得相當知名度後,業者可以再與著作人洽談授權合作,消費者自然會主動地選用這些加值內容,以達成增加營收的目的。

對於著作人而言,每一個平台都是表現自我的舞台。若創作者希望保留日後可以將作品商業化的專屬權利,至少必須選擇CC條款中「非商業性」,又為避免作品原創性被抄襲利用,或許還可加選「禁止改作」條款。筆者在此還須提醒創作者,作品一經創用CC授權釋出後,著作人僅有所選條款保留之權利,且此授權是不能在日後撤回的,因此創作人可以利用CC釋出增加知名度,但無法在出名以後想要撤回。只要留意上述所提,多利用創用CC制度與別人分享你的智慧結晶,或許也有機會發展出意想不到的結果。

(以上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