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下)

李治安

在(上)篇中,筆者以公共財作為分類依據,羅列出資訊共享環境中的各類非營利組織後,(下)篇中本文選擇以當今非營理組織學說中最具影響力的兩個理論,解釋資訊共享運動中的各參與組織。

一、契約失靈理論:第一個理論是 Henry Hansmann 提出的契約失靈理論 (contract failure theory),該理論指出,在交易雙方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時,買方無法檢驗商品的品質,因此賣方可能會提供劣質的服務或產品。此時,如果由非營利組織扮演賣方的角色,該等組織的「不分配限制」特質將可適度防止其濫用優勢資訊,欺壓買方。

契約失靈理論在資訊共享環境中有傳統的應用角度,亦即非營利組織可代社群接受並管理他人捐贈。與營利事業相較,非營利組織較不會濫用該等捐贈,此外,亦存在以下三種新形態的契約失靈情境:

(一)、近用失靈
許多個人創作者都希望其作品能廣為流傳,但並非所有的潛在讀者都能接近使用該等作品,當作者無法為其讀者提供理想的近用資訊時,即發生了近用失靈的情況。以學術文章為例,作者通常希望自己的文章能夠廣為流傳,因為該等文章被引用率可一定程度的象徵作者的學術聲望,而著作權通常不是學術作者所需要的創作誘因;但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版商卻希望控制期刊的流傳數量以獲取最大的利潤,就此而言,出版商和作者具有相當程度的利害衝突。像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 般的非營利組織出版社,因為不追求最大利潤,所以無須控制期刊內容的著作權,如此反而符合學術作者的利益,也解決了近用失靈的不效率。其他處理近用失靈的機構包括了 Internet Archive、Television Archive、免費提供課程資訊的麻省裡工學院、以及支持維基百科的 Wikimedia Foundation 等機構。

(二)、協力失靈
協力失靈可能發生於個人間或組織間。個人間的協力失靈指的是在同儕生產社群中,如果沒有正式組織作後盾,協力工作將因欠缺集體產權管理、交易主體、承擔潛在責任主體、制度化決策程序及標準等問題而無法完成,而如維基基金會(Wikimedia Foundation)及阿帕契基金會(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等非營利組織的存在即適度解決了該等問題。通常大型的同儕生產社群才會成立非營利組織,因為社群須有相當規模,才有足夠的資源成立正式組織;而且規模大使得資訊內容逐漸複雜,才會需要組織的存在。

某些非營利組織則是專注於處理組織間的協力失靈問題,像 Eclipse Foundation 和 Linux Foundation 都是商會型的非營利組織,他們是由營利機構所組成,可視為各公司會員為了構築商業基礎設施(如標準)、分擔成本而採取的集體行動。因為對所有會員公司而言,如果基礎設施被單一營利機構所掌握,則公司的經營將被鎖死(lock-in),產品成本也勢必大幅增加。除了商會型的非營利組織以外,一些負責智慧財產權公益遊說的團體如 Public Knowledge 也扮演了統合各組織共同利益的角色,就此而言,這些組織都解決了組織間協力失靈的問題。

(三)、授權失靈
授權失靈分成兩種形態,第一種授權失靈是由於著作權法的規定,使得創作人無法隨心所欲的讓他人使用其創作,針對該種失靈,Creative Commons 提供了一系列的授權條款,協助創作人依其喜好,授權其作品。

第二種授權失靈則是指授權條款間的不相容,導致資訊的使用人不能隨心所欲的使用依據不同授權條款授權的共享資訊,就此問題,包括 Creative Commons 及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組織已開始推動授權條款間的相容性。

二、市場與政府失靈理論:第二個關於非營利組織的理論是市場與政府失靈理論(market and government failure theory),此理論認為市場及政府對於某些公共財的供給都會發生失靈,因此為非營利組織提供了生存利基,市場失靈主要是因為經濟學上的搭便車現象,使得生產者欠缺誘因從事生產活動;而政府失靈則是因為在民主社會中,政府只能提供有限的資源,因此其通常會選擇滿足部分人的需求,而捨棄其他人的需求。

在資訊共享環境中,政府失靈與著作權法有密切的關係,對許多非營利組織言,著作權法本身就是一種政府失靈,而被商業利益控制的著作權法立法過程,則是另一種政府失靈。許多非營利組織及與其密切相關的自由文化運動,都是因為不滿國會通過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及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ETA) 通過而形成。市場失靈則包含了前述的契約失靈,以及資訊公共財過度受到獨佔及生產不足所導致的不效率情況。

非營利組織型塑了當今的資訊訊共享生態系統,本文以上係以當代兩個主流的非營利組織理論分析相關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這兩個理論對於理解該等組織於資訊共享運動中之價值及功能,具有相當助益,當然,各理論均有其不足之處,而各理論間也可互補其不足。本文中界定出近用失靈、協力失靈及授權失靈三種新型態的契約失靈。

此外,非營利組織的出現與存在亦與市場失靈及政府失靈有關,該等失靈包括了著作權法本身、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以及公共財的過度壟斷及供給不足。在可預見的未來,相信各種組織形態將繼續在不同的資訊環境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互動及相關發展亦值得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