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縮水危機

周文茵
pd_large.png;

「假如把進入公共領域的圖片/作品,拿來放在wikipedia上,可以嗎?」

這可真是個有趣的問題。

進入討論之前,或許得先來做個簡單的概念前導。

  1. Wikipedia的授權方式採用的是公眾授權,必須依附在現行著作權法架構基礎上;也就是說你需要有著作權利(而且是著作財產權),才能將此著作以公眾授權方式釋出。
  2. 當著作一旦離於著作權保護期限,便進入所謂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因此這些作品的權利不屬於任何人,任何人都可以任何方式任意地利用。
  3. 目前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一旦著作產生,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任何標示或登記的動作。
  4. 基於數位科技的特性,致使無論是瀏覽網頁或是傳送檔案,複製的行為都是必須的動作;而知識內容不因分享而減損。

所以,當公共領域的作品,遇到公眾授權的環境,會激盪出什麼新鮮的議題?

從法律的層面,我們可能可以告誡公眾:「請找擁有權利的東西來分享」。但是,「不要用」不等於「不能用」,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你拿公共領域的東西到wikipedia上使用,可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強制禁止。而且,公眾的使用習慣(創意的產生與知識的建構),可不是以這樣的法律邏輯來展現,人們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來累積知識。但如果使用了,又會讓未來的利用人誤會你擁有此作品的權利,反而,變相地成為侵蝕掉公共領域整體範圍的幫凶。

如果說你覺得不然清楚標示權利資訊,總可以吧?在一個創作保護主義架構下的著作權法規範裡,要知道這個作品是不是已經納入公共領域,就是一個議題了1 。更何況,Wikipedia的平台政策即以特定公眾授權為授權選項(沒有其他選擇的餘地)。

上述這些問題,都只是很粗淺地從一個使用者的提問,所引發的思考,或許尚嫌不夠深入,但卻是實實在在地存在,並且困擾著我們,而且這種Copyfraud議題討論,相信在未來在世界各地仍會不斷地上演

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反映出其特定的時代背景,當數位時代來臨,分享的定義改變(分享不等於要犧牲);複製變成無意識的必須,著作權(copyright)是一種「複製權利(right of copy)」的保護,還是該新解成「重製有理(copy is right)」?這些都是有趣的思維辯證與價值建構議題。

創用CC授權之所以能廣為在數位環境中流行起來,其實也可以解離出公眾對新環境(快速交換作品的數位環境)之新秩序的渴望;也是對現行著作權法這樣的過度傾斜的法律(過度權利保護),一種自力救濟的草根運動。

而法律的意義,無非是在定調一個社會的價值標準(以較為符合公眾利益為目標來做規範),而這個價值標準必須因應時代環境,同時奠基於公眾使用的基礎上來思考。畢竟,如果一部法律的規範下,多數人都必得成為罪犯的話,那是時間該好好檢討這部法律了。

Footnotes
1. Creative Commons日前已提出一個CC0的概念,試圖透過標準標示的建立,藉此標示能讓公眾更清楚且自由地接近利用公共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