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概述CC全球高峰會對4.0版授權條款之未來規畫

日前CC全球高峰會聚集了來自世界各地CC相關人員及組織成員,長達數日的高峰會在波蘭完美落幕。其中,約有300名法律背景的與會者在會中針對各國在著作權與政府、教育、科學、文化、基金會等各方面的關聯性,提供了深切且精闢的討論。 一、從創用CC3.0到4.0 創用CC3.0條款自2007年上線以來,受到許多重要組織的認同,尤其是許多政府在過去四年,發布許多與政府政策相關的內容以及數據時,均使用創用CC3.0授權條款。...

2011.11.19 做伙來討論「資訊時代的共有資源」吧!

當財產權的概念貫穿整個資本主義的發展核心時,資通訊科技的發展更強調智慧產權的重要性,但卻也形成知識的掌握者因全球化與國際貿易的進行而變成全球性獨佔事業。科技知識的傳播在擴大社會知識基礎的同時,可進一步提昇社會整體創新機會的可能;不過智慧財權的保護對社會知識基礎的擴大,也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衝突。有鑑於此,台灣創用CC計畫與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再次協力合作,籌組「資訊時代的共有資源」(The Commons in the Information Age)專題。...

超人不會飛?-- 從超人授權事件看角色著作權爭議

超人(Superman) 是一位虛構漫畫角色,為美國英雄漫畫中的代表人物,顧名思義即「超越常人」(surmounts the average man),超人的特徵在於「如同鋼鐵般堅韌的肉體、可以忍受高熱及極度低溫、身著胸前有一S字母之緊身衣、眼睛可射出X光以及高熱能、配備紅色披風並可以翱翔於天際」。超人這個來自於美國DC出版社的漫畫角色,在出版社經過數年的經營之下,已成為全世界知名的角色,並有數以萬計的衍生商品和衍生著作。...

Creative Commons 參與著作權經濟研究學會年度會議

今年七月,Creative Commons 參與了今年度SERCI於西班牙畢爾巴鄂市舉辦之代表會,在該代表會中,SERCI會議中,參與者分享各自經歷過之著作權相關研究、合作成員之經驗、未來學術研究計劃以及研擬未來對著作權有益之學術研究。但本次Creative Commons參與者只就該會議中分享Creative Commons截至目前之活動產出。...

公眾領域在哪裡?

「公眾領域」(The Public Domain)一般用來指稱那些沒有著作權的著作。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公眾領域的確切範圍與界線,學者們卻有 各種不同的看法。這裡提供一些整理,供大家參考。各家的學說,當然還是以學者 們自身的論文為準(請參見文後的參考文獻),以下只是個人的瞭解,希望沒有太 多失真的情形。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一般的認知是不屬於私人財產的;私人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公眾領域裡的不是私人財產,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這樣的看法,把公眾領域視為一種例外,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區域,在其中是不講究財產權的。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 由利用。」條文中雖然沒使用「公眾領域」,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被視為除 外的情形(不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又是除外中的除外了)。《伯恩公約》第 18條:「但是,如果因為著作所受保護期間已期滿,在主張保護當地國已落入公眾 領域者,不得重新保護之。」或許可以說,「落入公眾領域者」是一種去除法的描述方式,對比於受保護的著作財產。也就是說,著作受財產權保護是常態,落入公 眾領域的是例外。落入公眾領域的著作,不再是專屬的財產,失去交易上的價值。

當自由文化遇見著作權法:以同人文化為例

每年於寒暑假期間特定周末,台大體育館周邊總會充斥著奇裝異服的人們、背著大背包或是拖著行李箱的排隊男女、以及攜帶單眼相機的人群,這些人聚集於此的原因皆為體育館內所舉辦的「同人誌展」。「同人誌展」為「同人文化」內容之一,而同人文化則是動漫迷們圍繞著動漫產業而自主發展出的新文化。本文將從同人文化的發展開始,簡單介紹同人文化與自由文化間之關係,最後將簡單探討同人文化所可能產生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同人文化之發源

自1950年代起,漫畫產業逐漸在日本蓬勃發展,由於當時的出版技術和傳播產業正逐漸起步。直到1970年代起,隨著科技發達以及傳播產業盛行,出版社改變了漫畫產業的經營模式,將漫畫產業與動畫產業互相結合,通稱為「動漫產業」。日本動漫產業憑藉著多元劇情、跨越年齡和性別的漫畫題材以及華麗豐富的繪畫技巧,逐漸將動漫產業帶向高峰。同時,與之相呼應的是動漫迷們自發地發起之「同人文化」。

巴西將開放教育議題納入國家政策與立法草案中

巴西是推動開放授權的先鋒,除了是最早將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本地化的國家之一外,最近幾年也致力於開放教育與開放授權的結合與推廣。 首先,在今年六月初,巴西更往前邁進了一步,將開放教育的相關提案介紹至巴西國會中,由巴西的教育家、政治家、開放教育專家等,聚集於聖保羅 的國會前,舉辦一場活動以討論開放教育計畫並且推廣開放教育政策。該提案主要提出三大要點...

比利時與以色列法院均出現首次創用CC授權相關之法院判決

創用CC授權至今推行逾十年,在此十年間已有超過數百萬計之創用CC作品問世。然而,在此十年間,很少聽聞因為創用CC授權作品而涉訟之消息。 本文中所引之判決: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eatre de Spa以及Avi Re’uveni v. Mapa inc[1],可見各國實務肯定創用CC授權之法律效力,同時本文所指案件也可說明實務對於創用CC和著作權法之間是並存且不互斥的。

對抗DRM

DRM技術,全名為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中文有稱呼為「數位權利管理」或是「數位版權管理」,其技術內容在於「為保障著作權人之著作內容,以科學技術限制檔案之使用。DRM不僅限制檔案之複製,亦限制使用者對於該檔案進行修改、加密等行為。

使用創用 CC,出了問題,誰要負責任?

在探討責任歸屬前,應先就問題的性質或種類加以釐清判定,才能依此界定責任的歸屬與範疇為何。

過去與創用創用 CC 授權相關的案例中,多數問題出於著作權人、使用者,或執法單位一或多方對創用 CC 授權不盡瞭解。因此不論是哪一方,充分瞭解自身權益,並明白其所應負之責任為使用創用 CC 的必要條件。台灣創用 CC 除了盡力宣導創用 CC 的正確觀念,還致力於蒐集各種實際判決案例並予以分析討論,盡量減少因認知差異導致須對簿公堂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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