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下的智慧財產權與地理資訊
2010-11-21
2010-11-21
2010-10-05
2010-09-06
2010-05-05
2010-03-01
2009-08-07
將完成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只有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具有處分權限的人可以為之,看起來是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有些一般人所認知生活事實上的「作者」或「擁有/管理者」,因為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其實對於自己所創作或擁有/管理的著作並不具有法律上完整的處分權能,如果這些人對於「自己的作品」或「自己的財產」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有時反而會惹來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風險。以下為幾種常見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自己買來的書或音樂CD,並不能任意影印分送,或轉錄為MP3放上網站供人下載,因為擁有書或音樂CD的所有權,未必就是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樣的道理,博物館或美術館對於受贈的館藏品、圖書館對於收錄的圖書期刊,固然擁有民法上的「所有權」或事實上的管理權限,但若要就該等所有物或管理財產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不免還是有些「距離美感」,這個距離就是一紙「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所有權人等必須以契約另外取得處分該物關於著作財產權的完整權利,才能將之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實現好東西與大家分享的善意。
2009-07-03
自去年香港推出「共享創意」之後,華文世界已經有三個 CC 相關團隊:台灣「創用 CC」、中國大陸「知識共享」、香港「共享創意」。今年二月,台灣創用 CC 計劃前往菲律賓馬尼拉開了一次亞洲 CC 會議,筆者也趁這個機會訪問到三個團隊,受訪者包括創用 CC 莊庭瑞老師、知識共享王春燕老師、知識共享張安定先生、共享創意蘇孝恆博士,以下為各位摘要訪問內容。雖然筆者是主要提問人,但問答過程中往往也會激發其他的問題,這些都很有價值,也都值得保留,故本文的問題部份請各位讀者姑且當作討論的引導,回答與討論無需拘泥於筆者原始的提問。
筆者 (以下簡稱「趙」):華文區的三組團隊雖然都在學術研究機構中,但所屬單位剛好都在不同的學術領域。可否為我們簡述一下發展緣起、
目前發展上的感想等等?
莊庭瑞老師 (以下簡稱「莊」):台灣的創用 CC 計劃發源地為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一開始是 2003 年我們在做自由軟體相關的工作,而不免會遇到許多不同種類的 Public License (公眾授權條款),也需要比較各種授權方式的異同。當時所內有兩位同仁:舜玲和士傑知道有 CC這個授權條款,就找我一起推動、在所內成立相應的計劃,資訊所的李德財所長也很支持,就這麼在資訊所內生根。
2009-07-01
2009-04-23
2008-10-20
「到底老師講課,算不算是商業利用啊…」
「拿非商業性釋出的素材去比賽,有侵權麼?」
創用CC授權條款提供給大眾在目前著作權法體制下更具彈性、便利的授權工具,希望降低大眾在素材交換上的成本。目前可選用的四項授權要素之一「非商業性」使用,於授權條款中定義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去利用所授權釋出的素材。這樣的定義,感覺相當籠統。
目前商業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的界線,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區分的。譬如說:我在部落格平台上,經營內容,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部落格平台往往會置入些行銷廣告,甚至因為我的高人氣,還會有些分紅機制。那麼在這類網站使用他人以創用CC「非商業性」所釋出的素材,到底算不算是商業行為呢?
這樣的疑惑其實也縈繞在校園老師間。腦筋動得快的,就會想到鐘點費的問題,這不也是一種「私人金錢報酬」的展現麼?的確,非商業性使用在目前的定義上,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加上實務上複雜的利用狀態,這個問題就變得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