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網路時代下的智慧財產權與地理資訊

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只保護表達」,所以在網路上產生許多值得探索的議題,例如:地理資訊。當利用電腦與網路可以輕易地計算或統計出一定的地理資訊、 或是集結網路力量,都可以對於某一個地理區域的資訊予以創造或重現時,如何結合這些地理資訊,再加以分享、使用或再使用時,就必須考量如何整合這些來自不同地方的資訊 …

一個完美的電子書:不只是好看還要料好實在!

上一次有寫一篇關於電子書開放潛能的文章,接著希望稍微討關於網路上用各種 XML 標示語言,例如 Docbook、DITA、TEI 等語言標示的檔案在轉換到 EPUB 使用的 XHTML 檔案時,避免內容或架構相關資訊流失的重要性。在我實習期間,聽到了一個蠻有意思的比喻:資訊流失就像草原上有一隻牛在吃草,一旦把牛拿掉,就無法把牛補回去 …

相對的角度:香港著作權改良

為了多搜集各種各樣的意見,上個星期一香港政府舉辦了一個公共聽證會。聽證會有專門小組,讓他們表達自己的角度。政府也鼓勵公眾分享見解。創作行業的代表者自然地說政府應該更強地保護著作權,讓 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動控制聯落網,而 ISP 代表者回答他們不喜歡侵犯著作權卻沒資源監督。 …

你能不能擁有一個音符?一個字?

網際網路的出現助長許多現象,在要求傳遞速度的同時,我們也越來越能接受片段、或者不甚精確的訊息。而現在噗浪當紅,大家不斷將自己的生活化為 140 字內的句子向外發送,類似於轉貼文章的「轉噗」工具也隨即出現,協助大眾傳佈消息。說到「轉噗」,既然大家已經知道為了尊重著作權,轉貼文章前應先取得作者同意 ,那麼像噗浪這樣短短 140 字的篇幅、內容或許只是一句搞笑的話語,著作財產權是否也應該被保護? 寫了文章,你就擁有那篇文章的著作權;譜了曲,你就擁有那段旋律的著作權。這些事情在已經習慣著作權的我們眼中天經地義,看起來「要不要保護」好像沒什麼好討論 的?但是,由於著作權其實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於是在討論「是否應該被保護」前,更基礎的問題(居然)是:「這麼短的篇幅,能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 』?」 …

〈公共領域宣言〉開放連署

〈公共領域宣言〉(‹Public Domain Manifesto›) 在今年1月25日由歐盟主題研究網絡COMMUNIA發布,並開放線上連署。公共領域意指不受限制、可自由接取與再度使用的各種豐沛資訊,尤其指不受著作權保護 (如已超過保護年限)或是經著作權人免除使用限制(如採公眾授權釋出)的諸多作品。〈公共領域宣言〉呼籲,若沒有強健與活躍的公共領域為前提,〈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7條第1款所說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的原則,就無法落實到這世界上的每一個人。 〈公共領域宣言〉以著作的保護與使用兩方平衡的角度出發,列出多項原則,如:「公共領域是常規、著作權保護是特例」。 …

創用CC誰說了算?

將完成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只有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具有處分權限的人可以為之,看起來是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有些一般人所認知生活事實上的「作者」或「擁有/管理者」,因為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其實對於自己所創作或擁有/管理的著作並不具有法律上完整的處分權能,如果這些人對於「自己的作品」或「自己的財產」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有時反而會惹來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風險。以下為幾種常見的情形:

我買的就是我的?

大家都知道,自己買來的書或音樂CD,並不能任意影印分送,或轉錄為MP3放上網站供人下載,因為擁有書或音樂CD的所有權,未必就是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樣的道理,博物館或美術館對於受贈的館藏品、圖書館對於收錄的圖書期刊,固然擁有民法上的「所有權」或事實上的管理權限,但若要就該等所有物或管理財產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不免還是有些「距離美感」,這個距離就是一紙「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所有權人等必須以契約另外取得處分該物關於著作財產權的完整權利,才能將之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實現好東西與大家分享的善意。

CC 華文地區團隊訪談

自去年香港推出「共享創意」之後,華文世界已經有三個 CC 相關團隊:台灣「創用 CC」、中國大陸「知識共享」、香港「共享創意」。今年二月,台灣創用 CC 計劃前往菲律賓馬尼拉開了一次亞洲 CC 會議,筆者也趁這個機會訪問到三個團隊,受訪者包括創用 CC 莊庭瑞老師、知識共享王春燕老師、知識共享張安定先生、共享創意蘇孝恆博士,以下為各位摘要訪問內容。雖然筆者是主要提問人,但問答過程中往往也會激發其他的問題,這些都很有價值,也都值得保留,故本文的問題部份請各位讀者姑且當作討論的引導,回答與討論無需拘泥於筆者原始的提問。

筆者 (以下簡稱「趙」):華文區的三組團隊雖然都在學術研究機構中,但所屬單位剛好都在不同的學術領域。可否為我們簡述一下發展緣起、
目前發展上的感想等等?

莊庭瑞老師 (以下簡稱「莊」):台灣的創用 CC 計劃發源地為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一開始是 2003 年我們在做自由軟體相關的工作,而不免會遇到許多不同種類的 Public License (公眾授權條款),也需要比較各種授權方式的異同。當時所內有兩位同仁:舜玲和士傑知道有 CC這個授權條款,就找我一起推動、在所內成立相應的計劃,資訊所的李德財所長也很支持,就這麼在資訊所內生根。

哪種授權最吸引你?

在Commons News有一則新聞:英國政府出版品辦公室做了一項公眾對於授權詞彙認知的行為關係研究,其中71%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朝向鼓勵再利用這些著作。研究中分別以 Copyright 、 Crown Copyright 、 Click-Use Licence 、 Read Terms & Conditions 等不同意涵的授權詞彙去詢問受訪者,是否影響其使用意願。…

授權並致力於開放進入公共領域的書籍

密西根大學深信採用創用CC授權將有助於達成其使命「藉由蒐集、管理、保存與溝通分享人類知識資產來形成可讓公眾使用的園地(commons)、公共資產」,因此在2008年密西根大學圖書館宣布一項授權政策,即對於其所擁有的著作,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使用」授權組合釋出,而這些著作是來自於由密西根圖書館員所產出的著作與屬於密西根大學委員會(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的著作,其著作內容也包含參考文獻、研究指引等資源。 密西根大學本身除了積極地在從事圖書館典藏書籍的數位化之外,同時也是Google Books數位化計畫(Google Books digitization project)的合作夥伴以及Hathi Trust圖書館聯盟(consortium of libraries)的成員 …

「非商業性使用」研究計畫 世界總動員

「到底老師講課,算不算是商業利用啊…」
「拿非商業性釋出的素材去比賽,有侵權麼?」

創用CC授權條款提供給大眾在目前著作權法體制下更具彈性、便利的授權工具,希望降低大眾在素材交換上的成本。目前可選用的四項授權要素之一「非商業性」使用,於授權條款中定義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去利用所授權釋出的素材。這樣的定義,感覺相當籠統。

目前商業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的界線,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區分的。譬如說:我在部落格平台上,經營內容,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部落格平台往往會置入些行銷廣告,甚至因為我的高人氣,還會有些分紅機制。那麼在這類網站使用他人以創用CC「非商業性」所釋出的素材,到底算不算是商業行為呢?

這樣的疑惑其實也縈繞在校園老師間。腦筋動得快的,就會想到鐘點費的問題,這不也是一種「私人金錢報酬」的展現麼?的確,非商業性使用在目前的定義上,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加上實務上複雜的利用狀態,這個問題就變得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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