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客製創用CC ? 使用者自訂之創用CC附加條款的契約解釋

創用CC授權的目的之一,在於藉由提供標準化的公眾授權條款,降低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的締約成本,從而促進著作的流通與分享。 著作權人選擇特定的創用CC授權後,利用人只要能辨別該創用CC授權的標章,即可了解著作的授權範圍與條件為何。 然而,創用CC授權泛用於各種類型的著作,而不同的創作社群與使用者,對改作、非商業性、或者姓名標示的理解,並不盡相同。

因此,實務上不乏作者或者內容分享平台的網路業者,對採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另行增添「附加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的作法。 這些「客製」的「創用CC授權」固然可能更貼近個別權利人的需求,但也與創用CC將公眾授權標準化的努力有所衝突。 如何解釋適用這些附加條款,才能在權利人的意願與公眾對創用CC授權的既有認知與信賴之間取得平衡, 不致架空Creative Commons提供標準化公眾授權條款的努力?

實務上,創用CC授權的附加條款,大致可以分成下列兩種類型,以下分別討論其實際案例與契約之解釋。

著作權保護跟開放之間的抉擇

著作權人往往主張著作權是他們的「權利」,而這項「權利」應該被絕對保護。從西元1710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開始,「給予創作人著作權以保障 創作誘因」就成為各國著作權法普遍存在的立法目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亦明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 法。」因此,著作權法被視為「鼓勵創作」的工具,為了這項目的,著作權受絕對保護好像也是理所當然的。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在資料上的應用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讀作CC Zero,可用來永久放棄作品的著作權與資料庫保護權(database rights),從而將其盡可能地置於公眾領域。CC0這項法律工具改善了過去以美國為中心的公眾領域貢獻與認證中的貢獻功能。CC0具有普遍形式,不需為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作出更改,即可在全球各地應用於各種內容上。正如我們的授權條款,CC0可以用三種不同形式表達:授權條款、一般人看的授權標章、給電腦看的數位標籤。

CC0對於資料和資料庫分享尤其重要,那是因為著作權與其他權利,並沒有明確地限制高度事實性資料與資料庫。資料庫可能會包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事實資料,但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著作權法,卻涵蓋了經過創造性選擇或排列彙編的事實資料,以及創造性的資料庫設計與結構,許多司法權區,例如歐盟,便制定了額外的專門法(sui generis laws),對資料庫的使用加以限制。CC0用來涵蓋所有著作權與資料庫權利,因此儘管資料與資料庫受到著作權等的限制,這些權利全都會被放棄。...

2013 年 CC 全球會速記

2013 年 CC 全球會 (Creative Commons Global Summit 2013) 於 8 月 21-24 日於阿根廷首府布宜諾斯‧艾利斯 (Buenos Aires) 舉行[0]。 上次全球會於 2011 年 9 月在波蘭首都華沙舉行,這次全球會移地南美洲舉行,全球約有 60 個司法管轄區的 CC 計畫與會, 含阿根廷當地人士共約 250 人參與,大會並提供同步口譯,以協助許多議程皆能以英語和西班牙語雙語進行。 台灣創用CC 計畫計有莊庭瑞、李治安、林誠夏三人參加這次會議。 此篇報導簡要記錄會議概況,祈望於第一時間內提供最新消息,供關注創用CC 授權條款以及開放內容議題發展的讀者參考。 大會詳細議程、以及部份簡報資料等,可於大會網站取得 [1][2]。 而因撰稿期間緊迫,本篇速記疏漏之處在所難免,還請讀者見諒。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在資料上的應用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讀作 CC Zero,可用來永久放棄作品的著作權與資料庫保護權 (database rights),從而將其盡可能地置於公眾領域。CC0 這項法律工具改善了過去以美國為中心的公眾領域貢獻與認證中的貢獻功能。CC0 具有普遍形式,不需為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作出更改,即可在全球各地應用於各種內容上。正如我們的授權條款,CC0 可以用三種不同形式表達:授權條款、一般人看的授權標章、給電腦看的數位標籤。

當著作權遇上虎頭鍘—從公眾領域的本質論著作權刑罰

著作是人類文明千年來的智慧結晶,與文化、科學、藝術與產業發展關係十分密切,對於文化資產的傳承與保存不可或缺。 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網際網路的發達與普及,加上日益低廉的複製成本,人們對於著作的取得與近用更加便捷快速,然而相對之下侵害著作權的機會亦大幅增加。 我國為了因應科技的進步與國際公約之要求,著作權法幾度修正,特別是使用刑罰手段來加強著作權的保護。[1] 觀察社會現況,即使不斷地在法條中增加或加重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刑事責任,著作權侵害事件從來不曾在我們身邊真正地減少[2], 反而可能悄悄地帶來我們不曾想過的反效果。看見媒體上日益增加的著作權刑事訴訟,人們在創作的時候漸漸地畏首畏尾,影響了創作的原動力。 然而,產生這樣的結果真的是著作權法所樂見的嗎?還是,在不知不覺中與著作權的目的背道而馳?

我們需要一個新的著作權法!

日前,美國著作權登記機關的Maria Pallante站在國會前宣告:「我們需要新的著作權法!」 而Pallante對此所準備之建議被認為是對於著作權法一項大膽的調整。 這樣的想法是非常令人歡迎的,因為不論從國內的評論或國際論壇(如WIPO)的方面,著作權法的改革聲浪皆為當前全世界一股非常強烈的潮流趨勢。而美國作為一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具領導性地位的國家,如透過主導ACTA和TPP等條約主張強烈的保護著作權,因此對於任何美國本身著作權法的動向都將是國際社會所密切注視的對象。 在諸多所提及的改革構想中,

我國著作權法下的公眾領域範圍

創用CC近年來推動的「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和傳統上各創用CC授權條款有很大不同。 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以及用來放棄所有著作權利的工具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都是由著作人對自己的著作宣告其所採用之授權方式。 而公眾領域標章,則是由著作人以外之第三人對於屬於「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的著作予以標示。 該第三人必須先有能力判斷某一著作是否屬於「公眾領域」,否則無法對於著作進行「公眾領域標章」。

開放資料之議題@TAIS

2012年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年會暨論文研討會已於11/10圓滿落幕。本次年會台灣創用CC計畫籌組「開放資料之議題」專題,包含「著作權使用」與「開放政府資料」兩大主題,以下是各子題的摘要內容,供大家參考。

13:20-14:30 「著作權使用」主題
主持人:莊庭瑞 中研院資訊所 暨 資創中心合聘 副研究員

什麼是「開放資料」? 下週六(11/10)等你來瞭解!

下週六(11/10)將於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新竹縣(30272)竹 北市六家五路一段一號),舉辦2012年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年會暨論文研討會。本次年會主題定位在:「公眾傳播、集體行動與網際網路(Public Communication, 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Internet)」。台灣創用CC計畫將籌組「開放資料之議題」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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