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賦權(empowerment)的概念淺談文化工作者使用創用CC授權主題

辜雅蕾

長久以來,大型又資本集中的出版商、唱片公司、電視台等,都是我們文化與資訊內容的最大生產者,同時,也是最大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Caves(2003)認為,以智慧財產權為中心的文化商品,是具有耐久性租金的產品,即使經過很久,同樣的內容還是可以創造新的利潤,因此,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這些大型內容供應商的最重要資產。大型內容供應商以集中壟斷式的模式控制文化內容的生產,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正是他們經營的重點。

而傳統上,對於一般創作者而言,又勢必經過出版商、唱片公司等文化中介機構才能讓自己的作品進入市場。文化中介制度的產生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著很大的關係,所謂的文化中介泛指中介勞動或將其勞動產製商品化者(林富美,2006)。在這層層的把關之下,創作者往往必須以讓出自己的著作財產權,以換取作品的商品化。

不過,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一些分散式的資訊、文化產出平台逐漸嶄露頭角,Shapiro(2001【1999】)認為,新興科技賦予個人得以規避許多中介的力量,這些中間人包括了商務、文化、政治等的中間人(intermediate),因此可以自己取得決定權力,或是決定讓自己信任的人作決定,他稱為「去中間化」(disintermediation)。一般來說,去中間化是與無經紀人、零售商和通路商介入下直接進行交易活動有關,不過,這個觀念擴充到形容科技允許個人得以規避編輯、教育者,和其他位居我們和任何我們想要尋找的對象之間守門人地位者的現象,則是頗有其用處可言,也就是說,當去中間化的概念延伸至文化工作者時,表示數位科技得以使其有機會去掉中間商的守門過程。

因此,部分文化工作者,選擇使用創用CC授權釋出自己的作品,正是延伸自數位科技「去中間化」的一種特質。因此,本文將借用「賦權」(empowerment)的概念,以及借用Frits Wils(2001)的三個層次來淺談創用CC授權作為一種行銷的工具,如何為文化工作者達到賦權的效果。

“empower”這個詞彙本身具有授權、准予的意思,“empowerment”則在1960年代,被開始使用在像是政治的議題、一些社會運動的中心概念上、性別和女性主義的運動上以及像是Freire的成人教育賦權理論,而後者在巴西推動平民識字教育所發展出來的「賦權」理論,也是後來相關研究的重要根據。1980年以後,這個詞語被用在許多有關政治與社會的轉變,像是弱勢族群或是較沒有權力的個人或群體,企圖增加他們自己的權力來對抗不公平,其中跟學習新的技能以及新的科技出現都有關係。根據Jon Corbett( 2003 )對賦權的定義為:賦權是增加對社會影響力或是政治權力。

Frits Wils(2001)認為在研究賦權過程的架構中,首先要先瞭解「賦了哪些權?」(Empowerment for what?),然後再依此找出達到這些目標的指標是哪些。他分析有一些普遍的目標是可以透過賦權達到的,他先分成了四個層次(level),其中的三個層次分別為社會上的、經濟上的、以及文化上的。在社會的目標上,分別是較均等的機會、近用或使用某些服務;經濟上的目標則是較好的經濟狀態;文化上的更多被接受的認同。

筆者透過訪談數位以創用CC授權釋出自己作品的音樂工作者發現,以創用CC授權分別在社會上、經濟上、文化上都得到部分的賦權。

在社會上,音樂工作者因為沒有中間商的控制,所以在表現自己的作品的自主性提高了。過去由於可以出唱片的難度較高,所以唱片公司對於音樂工作者,尤其是歌手,管理是非常嚴密的,舉凡該穿什麼衣服、見到什麼人要講什麼話、唱什麼歌、上什麼通告都不是音樂工作者可以決定的。另外一方面則是過去版權的保護不一定是及於文化工作者本身,以音樂產業來說,版權往往是唱片公司控制音樂工作者去留的手段之一,對於音樂工作者,彈性的機制反而可以擁有權力的是較多的,尤其是在自主性上。同時,彈性的授權機制讓散佈更流通,加速知名度的提高。創作人選擇將自己的作品以創用CC授權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想要透過保留部分權利,鼓勵他人重製、散布、公開口述、公開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原作品,甚至將原作品轉換成另一種格式。有的創作人甚至鼓勵他人改作自己的作品。這是因為數位科技的特性,複製快速,藉此可以達到快速的流通。

在經濟上,創用CC的授權條款當中,其中一個要素即為非商業性。非商業性就是允許他人僅在非商業性的情況下對創作者的作品進行重製、散佈展出及演出的行為。這也是創用CC授權條款與公共領域最不相同的地方,也就是當創作人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他的作品時,仍可保有商業的利益。雖然創用CC授權條款保留了商業使用的權利,然而,創用CC授權目前對於音樂工作者實質的收入改善能否達到提昇,答案仍是比較保守的。畢竟目前台灣實體CD銷售的狀態比較起來是相對不樂觀的,但是,以創用CC授權釋出自己的作品則是可能因為快速流通作品的效果,來進一步促進可能的商機。事實上,目前已有許多網站是專門提供以創用CC授權釋出的音樂作品發表的通路,像是最知名的Magnatune,而台灣目前除了音樂網站streetvoice以外,還沒有相關的網站提供讓音樂工作者上傳音樂並提供相類似的功能,來進一步促進音樂工作者的可能商機。而缺乏一個有如Magnatune功能齊全,而且發展良好的專屬創用CC授權網站的確是目前在台灣使用創用CC授權的創作者面臨較實際的問題。

在文化上,則是彈性的授權讓改作或是取樣都變得容易,過去由於所有的著作權利都是全部保留,即使改作都受著作權法的約束相當多,特別是在著作權過度保護之後,反而對於創意本身產生限制。舉例來說,取樣(sampling)是嘻哈音樂的中心元素,但是過度保護著作權,讓取樣的規則變得更加動輒得咎,也就減低運用取樣技術的可能。創用CC授權使得音樂工作者在進行創作的時候,更容易取得合法的資源與媒材。如受訪者范姜則是會上CC Mixer網站上搜尋自己可以使用的媒材,混入自己的作品當中。CC Mixer是一個專屬於創用CC釋出作品的音樂網站,主要可以讓世界各地的音樂創作者在這個網站上搜尋或是上傳各種音樂媒材,由於是以創用CC授權釋出,所以作為重混或是取樣都是合法的。換句話說,創用CC授權讓取用媒材更沒有限制、更自由的,相同的,對於文化的多元性則是有幫助的。

從以上的結果可以得知,使用創用CC授權的文化工作者除了在經濟層次上的效果較不顯著,在社會層次以及文化層次上都可以得到賦權的效果。因此,或許在數位科技的發展之下,文化工作者選擇使用創用CC授權都能產生正面的影響。

(本文節錄自「初探創用CC授權之應用-一個賦權的觀點」一文,全文包括參考資料與訪談記錄等,在2008年5月3日發表於南華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舉辦的「傳媒的公共性與產業發展學術研討會」發表,並收錄該論文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