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方式

雜談 ccPlus 運作模式

自 iSummit 2008 回來後,筆者撰寫的 Open Business 心得裡提過 ccPlus 這項技術。時過境遷,ccPlus 已經成為 ccREL (為作品以數位方式標示 CC 授權條款的標準規格) 的一部份,當您前往 CC 網站選擇授權條款時若填入「其他授權方式網址」,則產生的程式碼裡就會包含 ccPlus 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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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程式碼中的 rel="cc:morePermissions" 相應標籤中,正標示了進一步連絡的網址。如果使用者需要更進一步洽談授權、點選這個網址就對了!事實上,經由按下網頁上的 CC 授權標章前往授權標章的說明網頁時,說明網頁上也會告知訪客該去哪裡洽談更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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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電信產業淺談創用CC素材商業加值的可能性

電信產業競爭激烈,語音服務市場已呈現幾近飽和的狀態,電信業者無不希望自非語音服務市場,即加值服務的提供,增加公司營業收入。加值服務包羅萬象,有音樂、行動電視、遊戲、數據傳輸、命理服務、商務服務…等等,而音樂、遊戲及圖騰都必須由著作人為創作後,始有成品;即著作物產生,有著作物產生,著作財產權權利的主張便會隨之而來。電信產業—-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是CP(Content Provider,即內容提供者),在提供服務前,皆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相關服務內容所需的著作權授權,才可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理論上,對電信產業而言,創用CC制度是「無償將部分甚至全部權利釋出」,如果有免費的東西,那消費者怎麼還會選用業者提供的服務呢?其實電信產業及著作財產權人是有機會透過創用CC制度互謀其利。

文建會「創意媒合王」導入創用CC授權之應用與問題

3年前(2006年)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正式導入「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簡稱TIPS),當年智財權部分我們上了超過20堂課,其中也探討了創用CC授權。

當時許多顧問皆反對使用創用CC授權,並說明創用CC授權仍存在著很多陷阱,是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的,顧問覺得一般授權即可辦到商業及非營利模式,所以不需要採用創用CC授權,。

值得一提的是,創用CC授權電子報,有篇報導講的是澳洲小女生誤用創用CC授權的報導,因此身心受創,小女生的父母也對創用CC推廣單位提告。因此我們寫信給創用CC的台灣推廣單位詢問,該單位的回信也讓我們相當吃驚,例如:

  1. 一旦宣示採用創用CC,終身不能取消。
  2. 創用CC沒有統一的全球資料庫,雖然可以搜尋到加入創用CC的資料,卻無法查詢到哪些素材曾經採用創用CC,後來又取消 [編按],未來有可能無法舉證所使用的素材是創用CC素材。

如果使用創用CC授權,卻不知道如何舉證所使用的素材確實為創用CC授權的,那將身受官司纏身的困擾,於是我們更加反對使用創用CC授權了,因為這可能是個美麗的陷阱。

創用CC 授權條款3.0台灣華語版面世前之先行導讀

在大家殷殷期盼下,創用CC授權條款 3.0台灣華語版即將於今年夏季正式推出了!之前,在創用CC計畫網站上能找到最新版的本地化創用CC授權條款是於2006年推出的2.5版,隨著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推出了授權條款3.0 「尚未本地化」(unported)的版本,各國陸續展開本地化的工作,台灣創用CC計劃亦不例外。然為何時隔二年多才完成3.0版的台灣華語本地化授權條款?

一來因為3.0版相較於之前的2.5版,不是只有小幅度的用語調整,而是對授權條款內容有大幅度的增修;二來因為台灣創用CC計畫團隊為求謹慎,3.0版中關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規定,不但特別尋訪智慧局著作權組諸位專家的意見,針對3.0版細部用語,更是邀集諸位法學專家,如台灣大學的謝銘洋教授、台灣科技大學的陳曉慧教授等,字字斟酌使本地化版本最貼近台灣法律用語,並同時不偏離原文太多。在多次開會討論後,終於完成了本地化的3.0台灣華語版,以下將分別針對3.0版主要新增或變動的內容,及用詞增修暨中譯用語調整兩大部份,分別為讀者介紹:

「博物館創用CC推廣說明會」圓滿落幕

博物館這類館藏單位,典藏著大量的數位化著作,如何透過創用CC授權條款,以保留部分著作權利的方式,加速著作的流通與再利用,釋出公眾創意加值,激發整體社會的創意能量,成為博物館領域不可不正視的重要課題。

有鑑於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於97年4月30日辦理「博物館創用CC推廣說明會」,先就基礎著作權以及創用CC授權概念進行說明,並且與館藏單位代表交流實務上會面對的授權疑慮與看法。...

創用CC在數位授權上的應用

前言:潘英海老師,曾任職於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現任職於暨南大學人類學所,並曾擔任原住民數位典藏計畫第一期計畫主持人及人類學主題小組召集人,對於原住民資料數位化保存及數位內容應用與交換不遺餘力。此次特別邀請潘老師,藉由其實際經營原住民數位典藏所面臨的授權問題來切入,討論創用CC授權在數位授權上的實際應用。

數位內容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授權是最令人頭痛的問題。第一期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2002~2006)在執行的過程中,也不例外,授權一直是最難處理的問題。在執行數位典藏計畫的過程中,數位授權之所以不容易處理主要是的原因有好幾種:(一)執行數位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並不一定是內容的所有者;(二)內容所有者不一定擁有該內容的智產權;(三)擁有內容智產權,但不等於擁有數位形式的內容智產權;(四)擁有數位內容授權,但是針對每一筆資料時,同一授權者可能有不同的態度。數位授權若沒解決,當然就影響到數位內容的流通以及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

現在就參與創用 CC 3.0 台灣版草案討論!

加入「創用 CC 討論室」!

今年2月底,Creative Commons推出授權條款3.0通用(unported)版,台灣「創用CC」計畫花費了近半年的時間加以翻譯,並特別針對授權條款中和著作權仲介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的規定,進行過好幾次內部討論,也請教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意見。

台灣「創用CC」計畫成員除將3.0版中增修的部分加以翻譯外,也擬將2.0及2.5版中譯語不甚一致的部分,在3.0版中一併統一。另外,隨著 3.0版法律條款(Legal Code)推出線上討論,我們也將授權標章(Commons Deed)修正後的用語予以中譯並作必要調整,如各位現在在「創用CC」計畫網頁上所看到的。

自2.5版之後,時隔近兩年的時間,推出創用CC授權條款3.0台灣版翻譯草案,希望各界先進、關心創用CC授權條款的朋友,能踴躍參與我們在 Google 網上論壇的 cctw-discussion 討論群組,提供您寶貴的建議。

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訪談紀要

前言:今年的 iCommons Summit 六月在克羅埃西亞 (Croatia) 杜布洛夫尼克 (Dubrovnik) 舉行。台灣「創用CC」計畫趁參加會議之便,特別訪問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的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希望可以透過訪談瞭解以創用CC授權的音樂網站其營運細節,包括跟創作人的合作以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間關係等等的議題。 John Buckman 同時也是 Creative Commons 此組織的董事會成員。以下為訪談概要。

莊: 您能簡要描述一下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嗎?

Buckman: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是:大眾購買和下載我們的音樂專輯,而且我們也對大眾,像是電視頻道業者、廣告商、手機製造商等進行音樂授權。

莊:請問 Magnatune 網站上的音樂是否開放給任何人使用?

淺談BBC創意典藏授權(Creative Archive Licence)

英國的BBC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在 2005 年4月,與英國電影協會(British Film Institute)、第四頻道(Channel 4)、開放大學(Open University)共同發起「創意典藏授權團隊」(Creative Archive Licence Group),提供他們擁有的動、靜態影像及錄音檔案,供英國民眾依據「創意典藏授權條款」(Creative Archive Licence)自由下載利用,之後教師電視頻道(Teachers' TV)及博物館、圖書館與檔案館委員會(The Museums, Libraries and Archives Council)也陸續加入「創意典藏授權團隊」,釋出內容供英國民眾使用及作為再創作的素材。

「創意典藏授權」主要由五個要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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