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3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作, 2005-10-06
CC是我和艾瑞克.伊爾德瑞德(Eric Eldred)有一次談話時誕生的想法。我那時受艾瑞克委託,處理他對於美國國會的〈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的訴頌案件。艾瑞克。艾瑞克對這個案子相當關心,但是對最終的判決結果不是那麼樂觀。再早之前,他曾經問我,有沒有可能把我們投注他這個案子的精力,轉換到另一個方向上。不再是攻擊著作權,反而是找一種利用著作權的方式,來支持公共財(public domain)。
我沒想什麼就表示了贊同,這倒不是因為我心中有什麼計劃,而是因為,像我這樣天真的律師,我總認為我們會打贏這場官司,然後艾瑞克就會忘了有這回事了。結果倒是,早在最高法院還沒決定要審理艾瑞克的訴訟案時,我們幾個人就已經開始著手籌劃CC了。
我們挪用了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基本概念──散播自由的著作權授權規範。因為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權,因此法律上要求人在「使用」一項有著作權的物件時,要先行得到允許,除非是「合理使用」(fair use)。所謂需要允許才能為之的「使用」,是指任一落在著作權所授予的特許權(exclusive rights)範圍中的使用。在實體的世界裡,這些「特許權利」留下了許多未受規範的著作權。舉例來說吧,在實體世界裡,你讀一本書,讀書本身並不是對書本的「合理使用」。讀書是一種未受著作權規範的使用,因為讀書本身並不會產製出任何複本(在腦海裡留下的東西除外,但是可千萬別跟律師們講啊)。
但是在數位的世界裡,「使用」一個作品的同時就會製造出一份「複本」,要不這樣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原理上,除非是合理使用,否則在數位世界裡使用任何一個作品,都得得到事先授權。這個特性(或者這個臭蟲,端看你看事情的角度)成為了我們後來促成CC運作的動力。
我們的想法(又一次借鏡了FSF的理念)是建立幾種著作權授權,好讓藝人、作者、教師、研究人員能夠拿來使用,並跟世人告知,他們希望他們的作品能夠有哪幾種自由。如果著作權預設的規範是「著作權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則創用CC授權的最主要意義就是「只有部份的著作權」(some rights reserved)。好比說,著作權法將複製作品的獨佔權利授予給著作權人。而創用CC的授權則說,這項獨佔權利是給了公眾的。
至於這幾種授權,提供了哪些自由,則同時是由我們(我們決定了創用CC授權所要保障的自由有哪些)以及創作者所決定的,創作者從我們在網站上提供的幾種選項中挑選。一直以來,這些自由的基本成份有四種:
一、姓名標示(Attribution,意即創作人要求,使用其作品的條件,是要標示其姓名);
二、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意即創作人僅允許對其作品進行非商業性質的使用);
三、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s,意即創作人要求作品必須原封不動地使用,而不是作為任何衍生著作的基礎);
四、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意即任何你使用授權作品所產出的衍生著作,也都必須使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釋出)。
這四種選項──如果每一種都是選項的話──一共能產生十一種可能的授權。不過我們發現,使用我們授權的人中,有98%都要求要有「姓名標示」,因此我們決定把姓名標示的選項拿掉。也就是說,我們現在一共有六種核心授權:
- 姓名標示(你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我的作品,但請標示我的姓名)
-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你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我的作品,但請標示我的姓名,同時任何衍生著作也要採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原封不動使用作者,標示我的姓名)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在非商業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並標示我的姓名)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在非商業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原封不動使用、並標示姓名)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在非商業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標示姓名,同時任何衍生著作也要採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
(我們同時也提供幾種其他特殊的授權,我會在之後的文章中敘述)
然後這幾種選項便進到一份基本的授權範本裡。範本可以確保讓創作人:
- 保有其著作權;
- 確保創用CC授權不影響任何合理使用、首次販售、或任何言論自由的權利;
- 只要採用授權的人尊重創作人所設定的條件,則授權本文讓世上任何人都擁有以下這四種自由:
- (a) 覆製作品、
- (b) 散播作品、
- (c) 公開展示或播放作品、
- (d) 對作品進行數位播放(亦即 webcasting)。
最後,授權本文要求採用授權的人
- 對任何不在授權範圍內的使用,都要獲得准許;
- 保有所有著作權聲明的完整性;
- 提供連結以連至授權本文;
- 不修改授權內容;
- 不使用任何技術(例如數位權利管理 DRM)來限制授權給予被授權人的權利。
這幾種授權,提供了創作人一種簡單的方法,讓他們可以為他們創造力的成果,標上他們想給予的自由。這樣的授權,也敬請他人在需要規範內定以外的權利時,能來詢問取得准許。一道標示有「非商業使用」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創作人不會想因其創作物而收取金錢。這只是簡單地在說,「如果你想進行商業利用,請來找我。如果你做的只是非商業使用,就不必詢問。」
我們在2002年十二月時發表了CC。在一年之內,我們便有超過一百萬個回連至我們授權網站的連結。一年半的時間裡,數字已經超過了一百八十萬個連結。第二年時,連結大約是五百萬。兩年半的時間裡(也就是2004年六月),連結恰好超越一千兩百萬。而今天──三個月後──美國雅虎的報告是連至我們授權的連結有超過五千萬個。這些「回連的連結」(link-backs)倒不真的代表使用CC授權的作品數量──好比說,一份單一的授權也許可以涵括音樂資料庫裡的十萬首歌,也或者一個部落格網站(blog)裡可能使用了好幾種授權。但是這樣的成長的確意味了:CC授權的普及度快速成長,而且比我想像快得許多、許多。
下一週:我要談談我們確實想解決的問題,以及我們從過去的例子中學到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