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2
一、什麼是開放地理資料 (Open Geo-Data)?
開放地理資料(Open Geo-Data)是指「沒有技術和法律上障礙的地理資料」,也就是說,一方面,開放的地理資料應該使用開放源碼(open source)和開放標準(open standards)來交換和存取資料, 不被任何特定資料格式或技術方法所限制,另一方面,開放地理資料應該是使用開放的授權方式釋出,使地理資料交換和存取不因法律或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限制,而使資料可無償地被自由的散佈.再製和修改。
二、台灣公部門地理資料開放現況與問題
台灣政府公部門的地理資料相當豐富不亞於先進的歐美國家,從中央到地方皆有圖資服務平台提供地理圖資服務,但這些地理資料仍不是開放資料(Open Data)。
2.1. 公開不等於開放
使用者可以透過公部門所建立的圖資服務平台瀏覽地理資料,多數公部門圖資服務平台依循地理資訊標準接口(portal)來交換地理資訊,如Web Map Service(WMS),克服技術上資訊交換的問題,使這些圖資可與其它資訊混搭(mashup),而有些平台則直接提供免費圖資。但這些圖資的供應單位仍然宣告自身對於地理資訊的所有權,再者, 基於圖資涉及許多法規和管理辦法,如國土測繪法和各種圖資流通辦法 無論付費或免費圖資, 其圖資供應單位並沒有切確地說明圖資本身是否可以修改、再製和散佈,即使拿到了地理資料,使用上仍然有許多違法的疑慮,無形中形成一道的牆,這些已經「公開的」地理資訊,若沒有完善的開放授權條款,終究是一個不「開放的」資料。
2.2. 不正確的「開放」心態
由近來台灣政府對於開放資料的做法來看,台灣政府過於強調開放公部門資料的「加值」,而所謂的「加值」是一昧地將公開的公部門資料貼上價錢的標籤,而忽略了開放資料的首要是如何建立透明化的制度, 也就是如何讓資料使用者知道什麼條件下,什麼資料是可以開放?為什麼不能開放? 開放的授權條款是什麼?是否可以保障資料使用者免於智慧財產權的限制?是否可以讓資訊釋出單位能免於釋出資料錯誤而責罰? 開放所創造的利益,在於資料透明化,對於資料熟悉的人、有創意的人或有能力的人可以利用這些開放資料來開放出更有價值應用程式或服務而獲益,這些獲益最後又能回歸到人民或資料提供單位, 因此開放資料所創造的價值是在開放後,不是在開放前貼上價錢。
2.3 缺乏地理資料開放的條款
政府在開放資料必須要有一套明確合理的授權條款,使得開放的資料可以被使用、修改、再製和散佈,如美國聯邦政府所產出的地理資料為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 英國政府在2010年即建立「開放政府條款」(Open Government License),其授權方式與「開放資料共用姓名標示條款」(Open Data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 ODC-By) 相似, 但對於資料提供者的角色宣告更為明確,且清楚指出那方面的資料不在授權條款中,更重要的是對於所釋放的資料若有錯誤的免責聲明。英國測繪局(ordnance survey)則是以此條款釋放他們的地理資料, 然而,台灣政府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案明確地促使公部門的地理資料開放,就開放地理資料的發展而言,台灣政府應該參考國際間的做法,建立一套公部門的地理資料的開放授權條款。
三、結語
公部門地理資料又被稱為「空間基礎設施」(Spatial Infrastructure),如同橋樑道路,是政府應該提供建設以支撐民生經濟發展,開放地理資料如同造橋鋪路,然而,除了高速公路外,一般道路收錢嗎?同樣的道理,政府應該思考什麼原則的地理資料是應該開放,什麼地理資料經過加值處理應該收錢? 目前台灣多數地理資料仍然需要申請付費,若未經加值處理的地理資料是基礎設施,用這些地理資料如同走在一般道路,難道有人收錢嗎?若有,那一定流氓地痞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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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http://www.slideshare.net/dongpo/the-road-to-opening-up-governmental-geospatial-data-in-taiwan(投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