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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8
    林誠夏/文

    CC0,是讓權利人拋棄他們對各自著作的財產權利,並盡可能將這些著作釋出到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而後使用者就可以不再受到任何著作權利的限制。故究竟為什麼美國聯邦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相關著作權利?

    其實,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依其著作權法第 105 條,並不能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但這個獨特設計未必能全球適用,故而執事者的處理方式,是類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作法,將所釋出的程式源碼或其他素材,標示以 CC0 進行公眾領域貢獻的宣告,以消弭所有可能產生的爭議。

  • 2016-11-28
    林誠夏/編譯

    如果真心在意某個事物,必須盡力去爭取,自由、平等,以及創用CC 都是這樣!

    印尼著作權辦公室 2014 年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要求所有在印尼當地的著作權利授權行為,都必須至業管的權責機構進行登錄,此舉對於創用CC 等公眾式、開放式授權條款在當地的衝擊將會是全面與巨大的,在 CC Indonesia 持續的關切與努力後,終於獲得權責機構明確的肯定回覆,那就是在日後的修改提案裡,創用CC 授權條款與其他開放授權條款 (Open Licenses),將會被列入強制登錄制度的除外名單,因為他們意識到開放授權常建立在無償授權的基礎上,而該法案的修訂理由,主要是希望在商務協議契約裡進行把關,避免權利與義務高度傾斜傷害一般民眾的狀況發生。

  • 2016-11-27
    林誠夏/文

    2015 年 7 月 27 日訂定並公告生效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1.0)」,是一個對使用者非常親善,且鼓勵再行衍生利用的授權模式。只不過,對於公務單位來說,要提供如此大範圍的授權利用,依傳統模式原則上僅有公務人員自行產製的編輯著作,或是採購契約上明定機關取得所有權利的素材,才適合採用 OGDL-1.0 進行公眾授權。

    然而,若是在採購、補助之初,即可透過契約附款的方式,明確表示公務機關構,得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 之模式,取得專案相關著作財產權利之授權,且嗣後亦得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即可將相關素材轉以 OGDL-1.0 授權,亦得以選擇任一組合的創用CC 授權條款,進行後續的公眾釋出!此篇說明實務上進行此方向處理的方法。

  • 2016-11-26
    林誠夏/文

    實質來論「權利不變」,並不是一個高度精準的詞彙,因為畢竟採用 CC授權的素材,原則上皆已被允許重製、散布,及公開演播,所以權利人所能掌控的權利範圍,確實有所變動。然而,CC授權屬於「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意指原權利人嗣後仍得以自行利用這些素材,而不會喪失自主另行授權利用該素材的地位。這樣的彈性方式,從權利提供方開啟了該素材得被多為利用的機會,而現在這股非專屬授權的潮流,也影響到公務機關在權利吸納方面的舉措,進一步從權利吸納方,拓展了許多公務補助素材的應用廣度。從近來的發展可以觀察到,公務機關若能在必要時,改採非專屬授權模式取得授權,有時並不妨礙其後續公務之推展,亦可不限定原始創作者自行深化利用該著作,在該素材需要被廣為流傳的情境下,更是雙贏策略。

  • 2016-11-25
    Chou Shoichi/編譯

    雖然它可能不會成為 Netflix下一部大賣作,這短短 12 分鐘以 CC 授權釋出的 "Meridian"(本文暫譯《子午線》)影片內容將會對美國的電影與電視工程師協會 (SMPTE) 產生重大影響,通過資源共享,來讓開源標準的互動性母帶格式(原文 Interoperable Master Format 縮寫:IMF)在網際網路上更加可用。影片內容本身是又具實驗性又有怪異的劇情,但是當開發者把影片原始檔拿到手上時,這 12 分鐘的內容在未來可能將永遠改變影片內容發布方式。在內容方面,雖然《子午線》採用的是使用限制較多的 CC-BY-NC-ND 授權模式,這代表使用者將不可以改作,亦不能以商業角度來使用相關素材,然而所有創用CC 授權的作品都可以自由地被進行重製與散布,亦包含透過網際網路散布與公開傳輸等公開數位演播的授權範圍,較諸傳統權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Netflix 願意試水溫的部份採用權利人保留部份權利 (Some rights reserved) 的作法,已經是一大進步!透過使用創用CC 授權條款,Netflix 公司在此計畫用燈光、攝影機還有 Action!邁向夢想中更加創新的世界。

  • 2016-10-20
    林誠夏/文

    Creative Commons 四大元素裡的「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指的基本原則是,使用該 CC授權作品的利用目的,不能直接涉及商業牟利。正式授權條款法律文字是:「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 3 條所授與之權利。」然而,何謂「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報酬的方式」,著實日新月異。CC總部曾於 2009 年間,針對 CC授權條款的使用者對於非商業性的認知做了問卷調查,並發布統計報告。

    然而,並不代表所有 CC授權素材的提供者,也都會全然揚棄自己主觀的解讀和見解。Great Minds 在 2016 年 3 月狀告 Fedex,其認為採非商業性元素提供的素材,無論在任何一個流通環結,都不能有使用者因此獲得商業利益,故即使 Fedex Office 協助複印、寄送,皆是依照各中小學區學校教職人員的指示或要求,亦違反了非商業性元素的要求。

    此案受到 CC總部與 CC US 高度關切,並聲請向法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期待讓非商業性元素的詮釋,能回到授權條款原撰的體系和脈絡來進行討論。

  • 2016-10-15
    林誠夏/編譯

    創用CC 授權條款的強項,在於透過基礎幾個簡要的授權要素 (License Element),組合成標準化的授權標章 (Common Deed),透過這些授權標章,便能夠簡單的讓人了解作品的使用權限,細節則另行詳述於法律條款 (Legal Code) 裡,然不可諱言的,多數的使用者並不會時時注意、刻刻翻閱法律條款的細項,而個案上便會有較主觀的自我解讀。

    當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彼此解讀的落差太大,極端狀況下還是會有少數的司法爭議產生,在 2015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承審的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證實了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是可被法院認可且執行的,亦是一個就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與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兩個重要元素,皆進行了司法解讀的重要判決,對未來相類狀況的判斷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 2016-09-26
    Chou Shoichi/編譯

    澳洲政府的生產力委員會提案對著作權法作出重大修改,以支持數位時代的內容創造者與使用者。在2016年4月29日,該委員會提出了一份草案,基於有效性、效率、適應性、責任等原則,來改革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澳洲創用CC團隊(以下縮寫為CCAU)強烈支持此項修正案(有關殘障人士近用權與其他措施),該法案將推出著作權避風港的延伸,並簡化現行法定許可的規定。此外CCAU也支持草案中,委員會打算引進的合理使用,這個已為他國施行多年,較為彈性及適用範圍更為寬廣的著作權例外機制。

  • 2016-09-26
    鄭婷宇/編譯

    過往,人類將智慧記載於書籍上,透過書刊的交流傳遞知識,但礙於時空的限制,知識無法全面自由流通。如今,資訊的數位化使得重製的邊際成本大幅下降,網路的高連結性亦將傳播成本降到幾近於零,知識的共享比以往都來的更易於達成。儘管如此,由於不合時宜的著作權法,以及出版商對出版權的捍衛,知識仍舊無法完全自由流動。有感於此,自1990年代起步的開放近用(Open Access)運動,便是為解放知識而生,致力於打造一個人人都有同等權利取用知識的環境。

  • 2016-07-28
    林誠夏、林懿萱/編撰

    Creative Commons 全球合作網絡 (Creative Commons Affiliates) 於亞太地區的成員,於本月 7 月 1 日於知識共享中國大陸團隊的主辦下,假北京懷柔雁栖湖「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舉行本年度的 CC 亞太地區會議 (CC Asia Pacific Regional Meeting 2016 )。來自孟加拉、日本、菲律賓、印尼、韓國、蒙古、印度、中國大陸、台灣,及香港共 10 個司法管轄區域的成員,共計 20 餘人參與了此次的會議。與會各地區的代表,都以短講、簡報的方式,更新過去二年間,於各地推廣創用CC 授權的發展與經驗。

    目前看來開放資料的發展,各地都獲發展上的捷報,而開放教育資源,依然是各地發展的重要走向,值得注意的是,CC Korea、CC Taiwan,與 CC Philippines的組織變化走向,頗有相似之處,除了創用CC 開放授權,在合縱連橫上也相容了開放源碼、開放資料的跨域及跨團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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